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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福利計畫經費補助審核要點(附件1)辦理。
二、申請日期:各級學校及團體應在活動開始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截止日至每年度12月1日止。
三、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學校及團體,依本會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福利計畫經費補助時,應提送申請表(附件2)與計畫書(附件3),必要時請併同計畫提報事前揭露表(附件4.A-D)。
三、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性補助:同一申請團體每一年度補助一次,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政策性補助:下列各目之申請案件,不適用前款之補助額度及次數限制規定:
1.接受本會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本會應辦業務者。
2.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者。
3.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者。
四、計畫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活動於十二月份執行完畢者,應於十二月底前),檢具:
1.核銷表件(含領據、存摺封面影本、支出憑證簿、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粘貼憑證用紙(補助額度內之原始憑證)、所得稅扣繳切結書)(附件5)
2.成果報告書一式2份(含照片、簽到表及計畫書)(附件6)
以上資料請送至本會核銷、撥款,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撤銷補助。
五、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4.A-D),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六、本要點預算為新臺幣140萬元整,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