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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輸入食品邊境查驗機制及管理說明

日期:112-08-2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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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0條規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應向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邊境查驗不符合產品,除命業者辦理退運或銷毀外,並提高抽驗機率,最高可至100%逐批查驗。

    111年邊境受理報驗724,180批,逐批進行審查並檢驗65,680批(檢驗率9.07%),較先進國家高(美國108年1.36%、日本110年8.3%);檢驗結果664批不符合規定,合格率99%,該等不符合規定產品,均依食安法第52條規定,公布檢驗不符合產品資訊,並命業者辦理退運或銷毀。

    另針對邊境檢驗不合格之食品,食藥署立即將已輸入且於有效期限內之相同產品資訊,提供予地方衛生機關加強市售相同產品之稽查,確保國人食之安全。

    有關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近期邊境查驗及後市場抽驗產品不合格事件,均係衛生單位主動查驗,並已依法處辦;針對輸入食品,食藥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共同為民眾食安嚴加把關,以確保產品衛生安全。

    至於112年度食品安全管理預算逾95億元,係含括衛福部、農業部、環境部、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及國科會等部會之預算,其中衛福部18.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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