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都更及危險老舊房屋重建(以下稱都更危老)政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於今(10月5)日修正「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以下稱「AMC營運原則」),放寬金控公司或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稱AMC)之業務項目,同時強化金控公司及銀行對所屬AMC之管理。
金管會於103年訂定「AMC營運原則」,供金控公司(銀行)監督管理其AMC子公司辦理相關業務,其後三次修正,在AMC業務經營風險可控下,逐步放寬AMC得從事都更危老案所涉之不動產相關業務。近期銀行公會提出「AMC營運原則」之修正建議,金管會經開會通盤研商後,就涉及都更危老業務之相關規範,修正放寬如下::
一、新增AMC可接受委託辦理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案之諮詢、管理顧問服務,讓AMC無須擔任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案之實施者或起造人,也可接受委託提供相關服務,協助該等案件之推動。(第2點第4款第2目)
二、新增AMC可於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中擔任「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以協助公辦都更案件之推動。(第2點第4款第3目)
三、放寬AMC辦理都市更新計畫核定前所墊付款項,比照銀行業規定,免與其金控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或母行同類案件併計納入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限額控管,以增加AMC業務承作之彈性。惟AMC應追蹤墊付資金之實際用途,如發現資金用途未符墊付之費用項目或都市更新計畫最終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定,則仍應併計前述銀行法規定之限額控管。(第2點第4款第4目)
本次修正除上揭開放部分業務外,另一重點為強化金控公司(銀行)對AMC之管理,及AMC辦理本原則相關業務之內部控制,以確保AMC財業務健全經營。新增規範要以:
一、 金控公司(銀行)應依照自身集團性質,訂定對AMC風險管理指標及限額,並應每半年檢視AMC營運狀況及業務發展情形。(第3點第1款及第2款)
二、 AMC內部控制制度應明定之事項,新增如下:(第3點第4款)
(一) 應訂定不動產取得、處分、出租、鑑價之作業程序。
(二) 應按行業別、集團企業別、地區別分別訂定風險承擔限額。
(三) 應訂定墊付款項、挹注資金及協議出資之事前審查與事後管理機制。
(四) 應建立法令遵循機制,並對各單位落實法令遵循情形辦理成效考核。
(五) 應訂定檢舉制度,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由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辦理。
金管會表示,金控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AMC,並非金管會監理之金融機構,惟AMC經營良窳,將影響所屬金控公司或銀行信譽,故期許金控公司及銀行對AMC子公司善盡督導管理之責,強化AMC子公司內部控制,穩健經營。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聯絡電話: (02)8968971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