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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依關稅法第86條規定裁罰原則」自113年1月1日生效,調高業者罰鍰額度上限為300萬元

日期:113-01-10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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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貨物移動安全,防杜調包走私衍生之嚴重後果,維護國內治安及國人安全,立法院於111年4月26日三讀通過關稅法第86條修正案,經總統於同年5月11日公布,將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該條規定之罰鍰額度上限由新臺幣3萬元提高至300萬元。為使海關對前揭業者依關稅法第86條規定裁罰有一致性準據,財政部訂定「海關依關稅法第86條規定裁罰原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基隆關指出,裁罰原則對貨棧及貨櫃集散站違反各辦法(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與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之違規行為態樣,審酌其應受責罰程度,按違章行為性質區分3類型,分別訂定相對應之裁罰基準於附表;各類型裁罰基準,依業者於最近1年內之違規次數,裁處警告或累進之罰鍰;裁處罰鍰時,並應依所定加權事實(包含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要件及短少貨物是否為管制物品之加權事實),乘以加權倍數作為最終罰鍰額度。倘違規狀態持續有改正必要時,並應命限期改正。

該關進一步說明,裁罰原則尚對發布生效前及生效後違規案件之適用原則、違規次數之採計方式、違規案件不適用附表之情形及行為後附表有變更時之適用原則等均予明訂,期能確保海關裁罰一致性及可預測性。

欲更進一步瞭解裁罰原則,歡迎至關務署官網(路徑:首頁>資訊匯流>業務公告>最新業務公告),搜尋「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參閱相關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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