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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放寬銀行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相關規定

日期:112-08-02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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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完成「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兼營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之規定」(下稱本規定)之修正,已於近日發布施行。     
  美國聯準會近一年來持續升息,法人客戶洽銀行以債券附賣回條件提供美元資金之需求亦增加,外國銀行為管理債券風險及調度資金,係於辦理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後,與外國總行、區域總部或母行進行背對背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基於上開背對背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於交易對手為銀行之總行、區域總部或母行時,已無交易對手風險疑慮,為因應業者實務需求及本會對銀行兼營債券業務計入限額範圍之一致性,爰本次放寬銀行辦理附買回條件交易相關限額。 
  本次修正後,銀行如以附賣回條件買入之債券與總行、區域總部或母行進行附買回條件賣出者,該附買回條件賣出之債券交易餘額,免計入該類附條件交易之限額(增訂本規定第5點第1款但書),亦免計入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限額(增訂本規定第7點第1款第3目)。
  金管會表示,透過放寬銀行以附賣回條件買入之債券,與總行、區域總部或母行進行背對背附買回條件之債券交易餘額免計入相關限額,可有助銀行於風險妥適控管下,建立更具規模之債券交易部位。另考量本會前已放寬保險業者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債票券種類,本次放寬後銀行將可結合集團資源滿足保險業客戶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需求,促進其短期資金運用之效益,並與本會推動境內金融需求由境內金融機構辦理之政策方向一致。
 
附件: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兼營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之規定修正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81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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