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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三條、第六條條文草案

日期:110-03-05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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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強化第一上市(櫃)公司(下稱KY公司)之監理及推動上市(櫃)公司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強化KY公司之監理,明定自110會計年度起,KY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第2季財務報告。
二、  另為推動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依「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推動時程,明定自111會計年度起,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其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75日內公告申報。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19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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