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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4月3日花蓮發生大地震後,事業單位為災後救助及後續復原重建工作,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其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但仍應符合通知工會或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之法定程序;勞工之工資給付、休息或補假等亦應注意符合相關規定。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使勞工加班,在平日加班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加倍發給工資;如係在休息日加班,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工資。但須注意,勞工於工作終止後至再行工作前,雇主應給予勞工至少12小時之休息時間。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如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停止勞工的例假、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使其工作,被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於工作結束後即應給予補假休息,而該補假最遲仍應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個日曆天內為之。
勞動部補充,勞工如果執行職務不幸發生職業災害,雇主除了應補償必需的醫療費用外,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的期間,雇主也要按勞工原領工資數額給予補償。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