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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實體店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

日期:110-03-23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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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發票使用越來越普及,越來越多的民眾選擇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為確保民眾得順利取得雲端發票,財政部規定經營實體店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

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於使用電子發票的店家消費,得選擇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或以共通性載具(包括手機條碼及自然人憑證)索取雲端發票,為鼓勵民眾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少用紙本發票,財政部今年度再提高雲端發票專屬獎組數,如民眾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店家不得拒絕。

該局呼籲,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具備掃描機具或設備,請儘速購置,並請於結帳時主動詢問消費者是否儲存載具,也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索取文宣資料張貼,以提醒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 簡秀儒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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