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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23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本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成立本法第2條關係須年滿18歲,因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已無未成年人成立第2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本次修正通過刪除成立及終止本法第2條關係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及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成立本法第2條關係時,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規定,並將施行日期定為112年1月1日,使之與民法規定一致,貫徹婚姻平權,接軌國際。
此外,配合立法院112年5月16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同性配偶得收養無血緣子女之規定,本次修正於末條一併增訂第2項「本法修正條文除另有規定外,自公布日施行」之規定,以臻明確。
附件:112年5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112年5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法務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