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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如何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日期:109-01-17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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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州鄉陳小姐詢問,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權分別屬於不同人,若各自訂定租賃契約而共同出租,土地租金收入可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說明,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該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依財政部頒訂固定資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107年度為43%,也就是,當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一起出租時,不論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是不是同一人,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均可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但如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該所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甲與其地上房屋所有權人乙分別與企業丙訂定租賃契約,每年土地租金100萬元及房屋租金200萬元,該土地之地價稅為10萬元,甲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土地租金收入時,可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43萬元(100萬元*43%),而非僅限於地價稅10萬元,因此,列報租賃所得57萬元(100萬元-43萬元),而乙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房屋租金收入時,得以200萬元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86萬元(200萬元×43%),列報租賃所得114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土地與其地上之房屋一起出租,即得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尚不限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張股長 08-8892484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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