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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度卡努風災重建救助計畫-「讓愛擁抱部落,重拾自信生活」
壹、依據
南投縣卡努颱風災害民間捐款管理及運用要點,第三點第八款辦理。
一、 目的:由政府透過民間卡努風災捐款管理運用,專款專用於救災及在後重建,協助災民儘復原,重建家園。
二、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南投縣政府
二、 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三、 執行單位:仁愛鄉及埔里鎮原住民各部落教會。
貳、實施地區:本縣仁愛鄉及埔里鎮。
參、 實施步驟:補助執行單位辦理卡努風災心靈重建相關活動。
一、 申請方式:
(一) 申請單位提報計畫書(附件一、二)ㄧ式2份(含附件)函送本局審查。
(二) 申請單位應附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理事長聘書影本。
二、 受理申請期限:自計畫核定公告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倘若經費額度己用罄即停止收件。
三、 計畫審查及核定:本局依預算訂定補助額度,就計畫進行書面審查並寄發核定通知函。
四、 卡努風災心靈重建活動起程自112年12月0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肆、補助原則及標準
一、 本計畫之補助依「南投縣卡努颱風災害民間捐款管理及運用要點」辦理。
二、 本計畫最高補助每單位上限為新台幣80,000元整。
伍、 經費支用、核銷與撥款
一、 補助項目之憑證處理除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範辦理外,原則如下:
(一) 補助之原住民宗教團體,須檢送領據(附件四)及領受補助經費之全部原始憑證(附件五-七)送審。
(二) 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國內(外)機票之旅費。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10日內檢具前項規定之文件、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送本局核銷撥款。如逾期至本局112年度預算關帳前仍無法核銷者,撤銷補助。
三、 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或活動適當位置標明「南投縣政府卡努颱風災害民間捐款補助」。
四、 本局核准之申請案件,如有計畫變更或請調整受補助項目者,應即函報本局重新核定。
五、 廣告費及印刷費應附樣本或樣張。
六、 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申報,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負責辦理,並於核銷時,一併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七、 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局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