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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9-12-23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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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配合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及民事訴訟法等規定之修正,並依據我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之規劃,研議強化股務作業之品質與中立性及提升電子投票結果之資訊透明度等措施,金管會研擬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稱本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考量股務事務委由專業代辦機構辦理已為國際趨勢,為使股務單位規範之適用及管理趨於一致,明定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之股務事務委外辦理者,不得收回自辦。
二、 明定由本會指定之機構(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定期辦理股務機構之評鑑制度,並自111年1月1日施行。
三、 為提升電子投票表決結果之資訊透明度,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將股東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予以公告。
四、 明定自辦股務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受本會處分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無代辦股務機構承接或本會認有必要時,由集保公司指定股務機構承接之。
五、 本國公司及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之股票票面金額回歸公司法及註冊地國法令規定。
六、 公司辦理核發股票予外(陸)籍員工之相關作業,已於外(陸)資管理之相關法令函釋規定,本準則僅就外(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之股東名簿登記方式作原則性規範。
七、 加強對股東身分瞭解及稅務申報需要,增列股東印鑑卡填留內容。
八、 配合股票無實體之股務作業,刪除股東得提出反對帳簿劃撥配發股票之意思表示。
九、 配合公司法與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法令規定,修正部分條文。
十、 配合民事訴訟法規定及參考現行法院實務作業,簡化股票掛失補發應檢附文件。
十一、 為簡化作業程序,刪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辦理股務之單位變更營業處所、更換股務代辦機構,或受託辦理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務者,與公司簽訂或終止委託辦理股務或變更營業處所等情形,應逐案副知本會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02)2774-716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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