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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法規更加落實及清楚易懂,參考國際規範與產業實務情形,及國人營養狀況,衛生福利部於112年8月17日再次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修正重點內容如下:
- 產品於外包裝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時,可標示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
- 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之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例如:固體產品宣稱「高維生素D」,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
- 修正表七之內容項目及不得宣稱之詞句,例如含糖碳酸飲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 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之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本預告草案評論期為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預告公告可至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