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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原住民族教會推動族語發展獎勵計畫

日期:112-03-24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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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獎勵項目如下:
(一) 族語證道:獎勵牧者、證道者、修女、福傳師使用族語證道;證道者使用中文並有族語同步口譯者,獎勵族語口譯員。
(二) 族語主日學(宗教教育):獎勵以族語講授「主日學」(宗教教育)課程。
(三) 族語推廣:
1. 族語週報(堂訊):週報或堂訊以全族語或中文及族語並列方式呈現。
2. 詩歌練習:以族語進行詩歌練唱。
3. 族語查經:查經禱告會閱讀族語聖經。
4. 族語聚會團契:各類聚會團契時使用族語。
5. 購置教材、影印及雜支:執行本案需購買書籍教材、影印費、整理資料、物品及其他必要支出。
6. 情境布置及成果展示:
(1) 情境布置:以全族語或中文及族語並列方式佈置或標示教會(堂)環境,包含銜牌、場所標示、安全警告標示、空間配置、服務時間、告示牌、聖經故事、標語…等。
(2) 成果展示:以族語朗讀、演說、親子遊戲及其他創意方式等呈現實施成果。
(四) 登記立案之總會業務費:由彙整轄內執行教會(堂)之總會申請,依轄內執行教會(堂)數獎勵辦理本計畫資料整理、核銷、印刷、物品等業務所需之經費。


二、 申請方式:
(一) 所屬教派總會申請:
1. 各教會(堂)依附件1格式填報申請表,送所屬教派總會彙整。
2. 各教派總會依附件2格式彙整轄屬各教會(堂)所送申請表資料後,送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
(二) 各教會(堂)申請:各教會(堂)有登記立案者,得依附件1格式填報申請表逕送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
(三) 以上總會及教會(堂),皆須為完成登記立案之團體,檢送申請表予原住民族委員會時,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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