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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租房屋,其負責人侵占扣取之稅款,恐涉刑責

日期:111-02-23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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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承租房屋,其負責人侵占租金之扣繳稅款,經查獲者,恐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2條刑事責任,切勿以身試法。


  該局說明,公司如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及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負責人對公司所給付之租金負有扣繳義務,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如負責人已扣取稅款,卻未依規定繳清而予以侵占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規定,可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等刑事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君承租房屋經營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甲公司負責人A君於公司給付租金時,應按月扣取稅款並按時向國庫繳納,A君已按月扣取上開稅款,惟逾期未向國庫繳清,並將之占為己有,挪供公司營運使用,涉嫌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2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稅款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該局強調,公司給付房屋租金,負責人對於出租人所收受之租金負有扣繳義務,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取稅款並如期繳納,切勿為自己或公司利益,將所扣稅款挪為己用,倘因一念之差,觸犯刑責,恐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施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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