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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檢舉獎金,按核發獎金20%扣繳稅款,不須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日期:112-10-04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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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檢舉獎金不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惟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按核發獎金金額扣繳20%稅款。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109年間檢舉人提供具體事證向該局檢舉納稅義務人於107年短漏報所得逃漏稅捐,經該局查明屬實後,對被檢舉人處罰鍰並徵起新臺幣(下同)565,503元,依該罰鍰之20%,核發檢舉獎金113,100元,並依前揭規定,按核發金額113,100元扣繳20%稅款,即22,620元,檢舉人實際領取90,480元。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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