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補助對象: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
二、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提報企劃書ㄧ式2份(計畫附件一、附件二),及立案證書或設立證明資料等影本,於申請期限內以親送或郵寄(以郵戳為憑) 至本會。
三、受理申請期限:自計畫核定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2日止。
四、活動辦理起訖時間:自113年11月30日至113年12月26日止。
五、申請單位不得重複提出申請(含與其他團體共同合辦或協辦)。
六、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10日內檢具核銷文件(計畫附件三~附件九)函送本會核銷撥款,惟不得逾越113年度(113年12月31日),屆期如仍無法核銷者,撤銷補助,受補助團體不得異議。
八、本計畫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