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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前,適用自動補報繳者,可免受罰

日期:113-03-01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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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開始,查核前輔導期間為113年3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該局特別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產品登記或短漏報菸酒稅情事者,請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免罰。

該局針對往年查獲逃漏菸酒稅經補稅並裁處的案件,彙整菸酒稅產製廠商較易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如下,提醒廠商注意應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一、未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產製廠商出廠菸酒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標示不符。
四、以試飲名義出廠或於廠內供員工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促銷贈送之酒品未報繳菸酒稅。
六、擅自出廠酒類半製品供作他廠產製酒品原料,未辦理產品登記及申報生產量與出廠量。
七、經核准採購之免稅菸酒原料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或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轉供他廠使用。
八、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未按「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菸酒稅。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情事,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菸酒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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