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設籍臺中市四個月以上,並通過認證且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之原住民。
(二)獎勵金核發標準如下:
1.中級:新台幣一千元。
2.中高級:新台幣五千元。
3.高級:新台幣一萬元。
4.優級:新台幣一萬三千元。
*同一等級,申請一次為限
(三)申請期限:
申請人應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112年度)寄發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日起至112年度12月1日止,檢附申請文件,親送或郵寄本會提出申請。
(四)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日前四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5、領據。
6、112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影本。
*其他相關問題請聯繫承辦人:文教福利組 高小姐 04-22289111分機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