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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

日期:110-04-09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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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4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正是為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修正後,依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以及造成被害人之傷害、重傷害、死亡不同的結果,而為不同的法定刑規定,以使罪當其罰,符合比例原則。


法務部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情形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的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的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為因應上開解釋意旨,因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期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


二、就致死、致重傷、致傷及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區分情狀,而為不同刑度之規定,以符罪責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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