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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大陸物品應依貨品主管機關所訂輸入規定辦理同意文件,以免受罰

日期:112-03-09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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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有進口管制輸入大陸物品需求者,除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申請專案許可文件外,尚應依貨品主管機關所訂輸入規定,取得該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方得輸入,以免受罰。
關務署舉例說明,進口中國大陸製粉條類產品,例如中式麵條、寬平麵條及米粉條等,都屬於管制輸入大陸物品項目,且涉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主管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應符合該署輸入查驗規定;中國大陸製紡織品,例如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亦屬管制輸入大陸物品項目,並涉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主管之商品檢驗法,應符合該局應施檢驗規定。準此,輸入前揭管制輸入貨物除須取得貿易局專案輸入許可證外,另須通過貨品主管機關審驗並取得同意文件,方得進口。
關務署籲請進口人於進口中國大陸製物品前,先至貿易局官網(https://fbfh.trade.gov.tw/fh/ap/queryCCCRegFormf.do)查詢該貨品是否屬大陸物品不准進口品項及所涉輸入規定,並事先向該貨品相關主管機關申辦同意文件,以避免違規受罰。倘經海關查獲未經同意輸入管制大陸物品者,均移請貿易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裁處停權或廢止廠商登記資格;若未取得其他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亦將移請相關機關依其主管法規裁處。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碧琯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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