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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事業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傳銷經營資料,安捏甘ㄟ塞?

日期:112-01-12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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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有效管理傳銷事業,傳銷事業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傳銷經營資料,供公平會檢查,使公平會有足夠資訊瞭解事業活動情形,而能有效輔導或規範傳銷事業。
       公平會於本(11)日第1633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商得利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傳銷經營資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派員赴得利選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及調查後獲悉,該公司就傳銷商總人數、各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主要分布地區等傳銷經營資料,如有需求須向美國總公司申請獲准後方可取得,致現場並無備置上述傳銷經營資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備查,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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