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自111年4月28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違規罰單將附加列印重新投保繳費單

日期:111-04-27
資料來源:交通部

:::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或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
  公路總局統計,110年公路監理機關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舉發案件共24萬件,為加強提醒依該條文規定處罰之車主重新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提高保險費繳費便利性,公路總局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合作,自111年4月28日起,公路監理機關將於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即強制險違規罰單)首聯空白頁面附加列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重新投保繳費單,車主可持繳費單至便利超商或透過QRcode刷卡繳交保險費,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公路總局提醒,車主於接獲上述行政文書時,請儘速依強制險違規罰單相關說明繳納罰鍰,以免逾期加重處罰,如尚未完成投保亦請儘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重新投保繳費單相關說明辦理重新投保。

  聯絡人:監理組 林義勝代組長

  聯絡電話:02-23070123分機2000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