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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報載「AI量刑資訊系統啟用」,有基層員警認為「某些案件恐怕不適合用AI量刑」,例如「兒子殺死久病老母這類的長照悲歌」一事,再度揭露弱勢家庭因長期照護所造成的問題,過去社會上亦曾發生「照顧殺人」之案例,令人心痛及遺憾。
本部身為政府法務部門,除了所屬五大系統以具體行動幫助弱勢民眾,例如檢察機關在柔性司法(包括犯罪被害人保護、更生保護、觀護業務)方面,持續對於司法弱勢提供協助外,行政執行體系也積極貫徹「公義與關懷」之理念,對於弱勢之執行義務人提供關懷及轉介社會資源外,本部蔡部長指出,我們更要傾聽民意,完善法制面的規範,因此,本部前已就長照悲歌所衍生照顧殺人案件之相關法律問題及修法可行性,進行全面性研議,彙整說明如下:
一、問題背景:
現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邇來社會上若干不堪長期負荷而殺害受照護者之案件,依上開規定論處,縱使行為人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再認其因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惟經過二次減刑後,其最低刑度仍為2年6月以上,且因不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之規定,而須入監執行。惟是類案件中,部分行為人或因缺乏家庭支持系統,或因智識程度、經濟條件、生活狀況、心理健康等有所欠缺等因素,若一律都必須入監服刑,是否符合罪刑相當性及社會國民法感情,往往產生爭議。
二、解決方案:
為兼顧法理情,平衡刑罰嚴厲性,本部積極研議妥適之解決方案,研討出下列三種可能之修法方向:
(一)修正刑法第74條規定
將緩刑要件由「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修正為「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則是類案件行為人依刑法第62條、第59條減刑後,即有獲緩刑之可能。惟法院是否於具體個案宣告緩刑,事涉法院量刑事項,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本有不確定性。且此等修法方式係全面性放寬緩刑條件,仍待取得社會大眾共識。
(二)修正緩起訴要件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緩起訴處分要件,為「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如另增訂「被告所犯為前項以外之罪,符合法定減輕其刑事由,而得處以有期徒刑未滿三年者,準用前項規定」,則是類長照悲歌案件,得有緩起訴處分之機會。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行賄罪、貪污治罪條例犯罪等亦將有可能成為得緩起訴處分案件,影響層面較大,民意能否接受,亦待斟酌。
(三)就長照悲歌案件另訂較輕之獨立處罰規定
現行刑法殺人罪章對於情節較輕微之殺人罪類型,有另設特別寬減規定之體例,例如:第273條義憤殺人罪及第274條生母殺嬰罪。是以,或可參考現行第274條第1項「因不得已之事由」立法用語,將行為客體限於「對於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且行為人必須在「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而殺人時,方得適用較輕之特別規定。故本部考量是否增訂第273條第2項「對於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亦同。」將是類案件法定刑定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於具體個案中保持得緩刑之彈性,以維持刑罰之衡平性及罪責相當性。
防止長照悲歌再次的發生,除了全民與政府一起努力外,本部已研議相關法律問題,及提出前述幾種可能之解決方案,歡迎各界先進集思廣益,提出更多寶貴建言,本部也已擬具相關修正草案,後續亦將邀集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深入討論,期能廣納各界意見以期修法周延及解決方案妥適,並依相關法制作業程序積極進行,以符合社會大眾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