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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1月1日止

日期:110-10-29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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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10)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已於本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1月1日(星期一)截止,尚未繳納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繳納。如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者,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亦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於同年11月3日前使用工商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號,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財政部賦稅署特別提醒,未於本年12月31日前繳清今年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倘於111年1月1日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上開延、分期繳稅措施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可於財政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下載運用;該專區亦提供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方便納稅義務人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佳玉 
聯絡電話:2322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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