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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僅供農業用途使用,非屬農業部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之規定。

日期:114-06-06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原住民族及族群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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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農業部114年6月3日農授防字第1141875855號函辦理。

2. 動物保護團體反映因環境衛生因素違規使用除草劑已對非目標動物造成傷害,並危害生態環境。請向所屬工程管理機關及工程承包業者宣導,農藥除草劑僅供農業用途使用,不得使用於道路、鐵路、公園等營建工程與非農業相關公共環境之雜草防除。違反農藥使用規定者將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3條規定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3. 如有非農地雜草管理需要,請參考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網站(https://topic.moenv.gov.tw/weed/mp-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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