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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籲請業者報運貨品出口,應依規定正確標示產地

日期:112-09-20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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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關表示,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之行為。又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如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外文標示之。業者輸出貨品倘經查獲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者,海關將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第7點規定,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查處。

    該關進一步指出,業者報運國貨出口者,其貨品外包裝產地標示雖為「MADE IN TAIWAN」,惟經查驗結果,如貨上標示產地非為臺灣,則顯涉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核屬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該關重申,出口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除依規定責成退關,並將移請貿易局依貿易法第28條第1款第6款及「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議處。

    臺北關強調,為防杜以產地標示不實方式達成違規轉運目的,海關將持續加強查核貨品產地,籲請業者配合前揭貿易法相關規定,並可於貨品出口前先行確認貨品產地,並正確標示,以利通關。相關資訊請上貿易局網站查詢(https://www.trad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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