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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46條附表六草案及「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一、附表二」草案

日期:111-04-08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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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檢討現行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制度,並規劃短、中、長程之精進策略,其中短程精進策略為提出子法修正草案,包括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建構「明確、有效率」之環評制度。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參考各機關提供建議、相關法令發布修正及實務執行上疑義予以檢討,其修正重點如下:

1.維持船隻安全進出及港埠正常營運進行維護浚挖,可免實施環評規定。

2.海水淡化廠興建或擴增處理量,屬臨時救急之亢旱救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可免實施環評規定。

3.加嚴風機與最近建築物應實施環評之距離。

4.修正工商綜合區或大型購物中心與展覽會、博覽會或展示會場以整體開發面積為認定標準,並新增位於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評規定。

5.修正纜車應實施環評規定。

6.增訂太空發展法所設置國家發射場域應實施環評規定。

另一併修正「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土地,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一、附表二」,本次經台糖公司重新檢視本公告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地號土地,部分土地之使用地類為都市土地或丁種建築用地且認定已作鐵路用地,另現有台糖公司糖廠廠區範圍、停閉廠區、事業部總部、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或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等非農業使用,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確認台糖公司所提土地均非農業用地。爰修正本公告,配合刪除附表一所列地號1筆土地及附表二所列地號152筆土地。

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chengyu.huang@epa.gov.tw、wenshiuan.cho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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