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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 雇主需於調派日前3日內安排移工檢驗PCR

日期:110-07-2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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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9)日表示,國內疫情已較為穩定,為兼顧國內妥善安排人力及實務上業務需求,自今(2021)年7月20日起恢復移工調派至同一雇主之其他工作場所。至於工作延伸(即雇主指派移工至客戶契約履行地工作),考量移工流動性較高及染疫風險,仍暫緩解封,未來將視疫情再行檢討。

指揮中心說明,近期評估國內整體疫情及產業發展需要,將自7月20日起恢復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雇主符合下列情形,得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單次達60日以上,其餘單次未達60日以上者仍不得調派:
一、安排移工核酸檢驗(下稱PCR)且PCR結果須為陰性:如為須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者(如營造業),須於申請日(含)前3日內安排移工檢驗PCR,且PCR結果須為陰性,始得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另其他工作類別無須經勞動部許可得逕調派者,須於調派日(含)前3日內安排移工檢驗PCR,且PCR結果須為陰性,始得調派移工,又調派前應先將PCR檢驗結果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二、雇主應依指引辦理防疫措施:倘若移工檢測PCR確診時,雇主應善盡雇主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倘若移工檢測PCR陰性,雇主調派移工仍應依指引,每日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

指揮中心進一步表示,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單次達60日以上者,如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安排移工檢驗PCR,未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或未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及第6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若違反2次以上,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及管制聘僱移工名額。另雇主如委託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違反上開防疫措施,將依仲介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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