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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規劃113年開徵、114年繳交 驅動事業提早進行減量

日期:112-08-24
資料來源: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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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於今(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其中新增碳費徵收機制,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說明,碳費相關子法目前正積極與產業溝通中,預計今年底會預告;碳費徵收費率,將於明年上半年費率審議會設置後,決定費率。至於各界所關切碳費徵收時程部分,該署進一步說明其作業規劃,係依據碳費徵收對象之113年排放量計算其碳費並於114年繳交。透過此一作業之規劃,期望讓企業能夠提早進行各式減量工作,以減輕事業繳交碳費之負擔。

該署表示,目前該署已陸續訂定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子法,包括今(112)年5月31日已完成「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公告,6月至8月期間陸續提出「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溫室氣體增量抵換管理辦法」、「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等4項子法草案預告,並辦理公聽研商會。至於碳費相關子法則包括碳費收費辦法、公告碳費收費對象及費率、指定減量目標與自主減量計畫審核辦法,以及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等,預計將於今年底提出草案。目前規劃初期碳費徵收對象為年排放量達2.5萬噸之製造業及電力業,該署除積極就前述相關子法進行研擬外,並已規劃與各產業進行研商座談以降低對產業之衝擊。氣候署強調,徵收碳費影響層面廣大,將審慎進行評估並與各界充分討論後實施。

至於各界所關注之碳費徵收期程部分,氣候署表示,一如過去與外界說明,碳費將於113年開始徵收,現更進一步說明徵收作業規劃方式為依據碳費徵收對象之113年排放量計算其碳費並於114年繳交,並無外界所稱有延後之情形。該署特別強調,藉由此一碳費徵收作業規劃,可使碳費徵收對象提早就其溫室氣體排放情形予以檢視並進行各式減量工作,以減少113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而降低其需繳交碳費所帶來之衝擊影響。各界如對碳費徵收等相關議題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減碳專線(02)2322-2050及電子信箱netzero@moenv.gov.tw,由專人為各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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