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修正草案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4條、第5條、第6條及第3條附表1修正草案
日期:112-11-08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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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造具前瞻性與國際競爭力之資本市場,強化會計師自律並與國際接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督導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基會)參酌國際審計暨確信準則委員會訂定之準則,修正我國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架構及總綱,並發布「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下稱準則總綱),取代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使我國相關準則之架構及分類與國際一致,準則之序號亦與國際編碼相同。
配合準則總綱之實施,金管會研議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以下簡稱查簽規則)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以下簡稱核准準則),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查簽規則:
(一)因經濟部亦訂有名稱相同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為利區分,修正金管會查簽規則名稱為「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二)配合準則總綱有關所適用準則之分類及編號之規定,修正查簽規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之號次,俾與準則總綱一致。另配合現行實務,會計師得考量重大性及查核風險,酌行增減查核程序,並於查核書面紀錄敍明理由。
二、核准準則:配合準則總綱之準則適用分類,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理應適用品質管理準則,並調整相關準則用語。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等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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