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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5日第1675次委員會議通過,共富佳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共富佳康公司自112年4月起對外招募民眾購買商品,並規劃「消費/銷售獎勵」、「業務佣金」及「消費共享」等獎金制度,使會員得透過介紹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組織,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定義,惟共富佳康公司未於開始實施前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事業在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的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