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重申民俗調理業之從業人員不得執行醫療行為

日期:112-04-2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有關24日媒體報導,有民俗調理業之從業人員執行針灸業務一事,衛福部重申民俗調理業之從業人員非屬醫事人員,不得執行醫療行為。

衛福部公告「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所謂民俗調理行為係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單純運用手技對人施以傳統整復推拿、按摩、腳底按摩、指壓、刮痧、拔罐,或使用民間習用之青草泥、膏、液狀外敷料所為之非醫療行為。「針灸」為醫療行為,屬中醫師或曾接受針灸訓練之西醫師及牙醫師始得執行之醫療業務。倘非屬前開醫事人員對民眾執行針灸業務,即涉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衛福部特呼籲民眾,如有接受針灸治療需求,應至合格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合格之醫師提供針灸治療服務,以免自身醫療權益受損。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