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3日止。案件受理日以本會或本市各區公所收(案)文登記日為憑。
二、申請資格:
1.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成年之原住民。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3.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名,每一人不得逾二十五萬元,以此類推。
4.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5.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住、配住公有住宅、宿舍。
6.當年度未接受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
7.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申請人與房屋承租人應為同一人)。
8.房屋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9.全家人口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房屋座落於本市原住民族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
三、補助標準: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每戶每月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若未逾上限者,覈實補助,補助期限為每年十二個月,原則每月核撥一次。如申請人中途租約到期須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未提供者,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四、應檢附文件:
- 申請表。
- 全戶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每頁蓋章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 領款收據(請檢附一式12份正本)及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 全家人口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一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免附,但需提供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未受其他機關租屋補助切結書。
-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一併檢附證明:
(1)應徵召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2)在學生。
(3)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六個月以上,執行未滿者。
(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5)家庭人口行蹤不明,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持有證明者。
五、申請方式:檢附上述文件於受理日期內親送或至區公所民政課協助受理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方式,地址: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收信封註明【申請租屋補助】字樣。
六、本要點補助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如經核定補助戶數仍有名額,得辦理第二次公告受理。
其他事項悉依「本會經濟弱勢原住民住宅租金補助作業要點」辦理。如有任何疑問可聯繫本會業務承辦,電話(04)22289111分機50102王先生及50110黃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