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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宗教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內政部表示,去(111)年公布的暫行條例,明定宗教團體在條例施行前取得的不動產,因故以牧師、住持、教友、信徒等自然人名義登記者,於明(113)年6月11日前可提出所有權歸屬審認申請,以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不會被任意處分。內政部也呼籲,暫行條例申請期間僅有兩年,請有需要的宗教團體儘早提出申請。
暫行條例施行半年 逾1,400筆提出申請
內政部說明,為保全宗教財產不淪為私人所有,「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透過較簡便的行政程序,對無私權糾紛的宗教不動產進行權利歸屬審認,宗教團體只需於申請時,提供登記名義人同意及購買(受贈)不動產等相關證明文件,經民政主管機關審認後,即可由地政機關,針對可更名者辦理更名登記至宗教團體名下;另如耕地等不能更名者,則協助辦理限制登記,以保障施行期間內不會被變賣。
經統計,截至今(112)年2月10日止,已有269個團體申請審認1,476筆不動產,也已經有122筆完成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在宗教團體名下。
借名登記證明無契約書 可用出資收據來佐證
至於有關宗教團體因年代久遠無法提供購買或受贈契約書、公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部分,內政部表示,宗教團體也可提出其他間接證明文件,像是當年決議購買或受贈不動產的相關會議紀錄、或是出資購買不動產的匯款收據、公帳存摺及支付貸款文件、或是暫行條例施行前所製作的載有不動產借名登記的交接清冊、會議手冊、宗教團體刊物等,作為宗教團體不動產審認佐證資料的參考。
內政部最後表示,為讓宗教團體瞭解本條例規定內容,去(111)年內政部、地方政府、宗教團體分別辦理了多場法律說明會、座談會等課程,並已印製宣導文宣DM,郵寄至國內已登記寺廟、未登記寺廟及宗教財團法人計1萬6,600餘家。更多資訊,歡迎至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網址[連結])瀏覽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