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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臺中市第8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之兒童及少年委員

日期:114-01-24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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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6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條規定,為重視兒少為權利主體,得參與各項兒少權益議題表達意見。

二、本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兒少福利政策需要,邀集兒童及少年代表聽取建議。

三、本市兒少代表資格及人數說明如下:

(一)目前就讀、實際居住或設籍於臺中市,須114年1月1日未滿18歲,即出生日為96年1月2日以後者。

(二)對兒少福利與權益議題關心或有興趣,並具有參與公共事務、志願服務、社會公益團體活動或其他相關經驗者為佳。

(三)遴選原則為多元、平衡及公開,並保障弱勢與特殊處境兒少優先,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1/3。

(四)人數為正取15人至21人。

三、旨案報名期限為114年2月10日(一)止,請填列附件申請表後,於期限內以電子郵件傳送至a3648@taichung.gov.tw(吳小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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