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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5 年 1 月 7 日原民社字第 1140067420 號函辦理。
一、適用對象:提供15歲以上受僱原住民族勞工,且未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就業獎勵者。
二、獎勵方式:原住民族勞工自115年1月1日起始受僱,屬一般職場之僱傭關係,申請時在職且於同一投保單位3個月以上,依每月投保薪資及實際在職加保月數核發就業獎勵津貼,即得依下列標準請領就業獎勵津貼,但115年以前「原由營造業相關行業僱用」之原住民失業勞工,申請時在職且於同一投保單位1個月以上,亦可適用:
1、每月投保薪資未達2萬9,500元者,每月核發3,000元。
2、每月投保薪資2萬9,500元至3萬6,300元者,每月核發5,000元,如連續在職加保達7個月以上,每月核發6,000元。
3、每月投保薪資3萬6,301元以上者,每月核發7,000元,如連續在職加保達7個月以上,每月核發1萬元。
三、原住民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機關應不予發給獎勵:
(一)受僱勞工薪資係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者。
(二)勞工於不同投保單位受僱,且自前一投保單位離職未逾90日者;惟前揭90日計算期間內,如有短期受僱並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且連續投保未逾14日者,該期間不列入計算,且不得申請本計畫就業獎勵(以日曆天計算)。
(三)勞工於同一投保單位(同一負責人)再受僱且離職未逾1年(以日曆天計算)。
(四)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含公法救助措施,如多元培力就業)。
(五)受僱勞工為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六)經查偽造繳交文件者,原住民族委員會亦將另依法究辦。
四、申請方式:至原住民族委員會原JOB原住民人力資源網提出申請。
五、如有相關疑問,請洽竹苗區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電話:03-5100629 、0978-692811),或致電本府原住民族及族群發展處(037-559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