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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修正「自由港區事業自主管理作業手冊」,精進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措施

日期:110-08-10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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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務署於110年8月2日修正發布「自由港區事業自主管理作業手冊」,除配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以及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外,並增修相關管理措施,以應業者營運需求並確保貨物移動安全。修正重點如下:
    一、 自由港區事業委託區外廠商加工之國外貨品進口時,得於卸存地完成通關後逕運往區外廠商。
    二、 自由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原自由港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免徵關稅。
    三、 免稅貨物於存儲期間如已無商業銷售價值,得申請銷毀作業。
    四、 國外貨物卸船機後運出港區門哨進儲同關區貨物卸存地者,憑海關核發之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辦理。
    五、 自由港區事業進儲國外整裝貨櫃貨物,得申請免拆櫃進倉存儲於該事業之露天處所儲位,並應以自備封條或海關封條加封。
    六、 為確保貨物移動安全,修正相關海關封條加封作業,及條列跨區移運貨物應申請海關派員押運之條件。
    七、 為防杜利用自由港區進儲貨物偽標臺灣製造並借道我國違規轉運,影響我國整體貿易及經濟發展,增訂進儲自由港區貨物應遵守產地標示規範。
    八、 貨櫃(物)於跨自由港區間、自由港區與海空港管制區間及自由港區內不同管制區間,應以專用運貨工具載運貨物。
       高雄關表示,本次修正兼顧簡政便民及海關監管需要,籲請業者配合遵循,海關亦將秉持一貫服務精神,提供更便捷優質的通關環境,共同提升自由貿易港區營運效能,促進經濟發展。

業務承辦單位:旗津分關
電話:07-5727105

新聞稿聯絡人:張高財
電話:07-5628219
手機:093827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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