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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日內發布施行

日期:109-01-17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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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證券商業務經營彈性,金管會爰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下稱本規則)第19條、第31條之3,並已完成法規預告,將依行政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為增加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避險操作彈性,參照現行證券商辦理認購(售)權證及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等業務規範,放寬證券商辦理指數投資證券業務之避險操作,得不受持有關係人所發行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限制。(修正條文第19條)
二、 為增加證券自營商交易彈性,爰開放證券自營商得經董事會2/3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3/4以上同意,與海外關係企業買賣外國債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並明定得授權經理部門辦理之條件及交易限額如下:(修正條文第31條之3)
(一) 買賣或交易對象為註冊於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多邊瞭解備忘錄(MMoU)簽署會員地,領有金融業務執照且受當地主管機關監理之海外關係企業,且買賣或交易標的具有公開市價或買賣或交易金額非屬重大者,得經董事會2/3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3/4以上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
(二) 證券商除金融機構兼營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外,與單一海外關係企業之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10%,且與所有海外關係企業之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20%。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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