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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實質投資符合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中區國稅局說明,上開租稅優惠係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產業技術、商品或勞務品質,進而提高國內經濟動能。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業務所需進行實質投資,並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及付款,該實際支出金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減除金額3億元,該設備於111年11月1日完成交貨驗收(即投資日)。惟經該局查核其中3,200萬元屬於訂金,付款年度為110年度,因不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的支出」規定,故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3,200萬元,補徵稅額160萬元(3,200萬元×加徵稅率5%)。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付款日」須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請留意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