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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回應農民訴求 天災救助面積可加計生產必要設施

日期:112-05-30
資料來源: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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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更符合農民實際耕作現況,並簡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程序,以達到天然災害救助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12年3月起即著手從法制、執行實務、保障農民權益等面向進行通盤研議,召開數次會議討論後修正「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並於112年5月29日修正完成。即日起救助面積可加計農路、水塘生產必要設施,以落實天災救助協助農民復耕之宗旨。

  本次要點修正重點如下,農委會指出,依原本之救助法規,申請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無法加計農路、水塘等非種植作物面積,該會考量農路、水塘確與生產有直接關聯,要點修正後,農路、水塘為農業經營所需,且合計面積未超過該筆坐落土地面積40%者,申領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得將該農路、水塘面積加計為救助面積,將可進一步保障農民權益。

  農委會說明,另為簡化救助程序,要點新增農民申請救助項目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災害性天氣參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規定,意即地方政府可依照天氣參數,判定是否達到啟動救助之門檻。

  農委會表示,要點增列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本會公告災損天氣參數者,經基層公所查證確認申請救助項目具有種植客觀證明文件者,得免勘查;無該等文件者,應抽樣勘查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申請案件之相關規定。

  農委會指出,要點並增列「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所訂從農工作證明,或其他合法土地之證明文件」,農民(實耕者)申請救助時,公所透過系統查詢已參與該會年度農業政策並核定有案者,可免檢附土地經營權證明,例如配合產銷履歷政策之農民可依此作為證明,以簡政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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