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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綜合所得稅首次申報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或變更寄送地址等服務自即日起至111年3月15日止受理申請

日期:111-02-21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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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11年5月開始,有關稅額試算相關服務,自111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受理申請,申請項目如下:(一)110年度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二)自110年度起不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三)曾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欲自110年度起重新恢復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四)變更稅額試算書表寄送之通訊地址。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前揭申請項目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書面申請(但曾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欲重新恢復適用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亦可利用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線上申請。但要特別留意,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雖然全年度開放受理申請,但於111年3月16日以後申請之案件,自112年5月份申報所得稅始得適用。彙整稅額試算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表所示。

申請方式 檢附文件
線上申請 • 利用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健保卡+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請。
• 利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
• 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得另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1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
臨櫃申請 • 需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
• 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如交付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者,請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郵寄及傳真 • 將申請書寄(送)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並應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憑核驗。
• 申請書可至高雄國稅局網站(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申報所得稅專區/稅額試算服務專區)下載或洽各地區國稅局索取。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姸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00       
撰稿人:廖雋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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