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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學生電腦設備要點」(下稱本要點)辦理。
貳、受理申請日期: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並依本會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及撥款。如年度經費用磬,由本會公告後停止受理申請。(購買電腦前,請先以電話確認有無賸餘經費)
參、申請人應具備資格條件:
一、具原住民身分,設籍臺中市滿四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中以上至研究所之在學學生為對象。
二、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經審核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標準者。
四、同一戶籍內之在學學生,以補助一人為限。
肆、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一、低收入戶: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
二、中低收入戶:一萬元。
三、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經審核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標準者:八千元。
伍、本要點以補助購置電腦主體(含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電腦主機、電腦螢幕)及周邊設備(含防毒軟體、硬碟、顯示卡、印表機、掃描機等)為限,耗材類電腦週邊設備(如讀卡機、隨身碟、行動硬碟、墨水匣、喇叭、鍵盤、滑鼠等)不予補助。
陸、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及印領清單各一份。
二、學生證影本(須蓋有每學期註冊章)。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五、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應詳列商品及金額明細,且須為當年度開立。
六、申請人(學生本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但申請人未滿十八歲或未開立帳戶者,得檢具法定代理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七、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八、依第二點第三款提出申請者,須檢附全戶人口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
柒、申請方式:檢附上述文件於受理申請日期內送至各區公所初審,案件受理日以各區公所收(案)文登記日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捌、其他事項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如有任何疑問可聯絡本會業務承辦人 王小姐,電話(04)22289111分機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