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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農業發展技術及農業設施型態日新月異,國產署檢討修正「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在租約約定用途維持下,承租人申請作農業設施使用回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使用辦法),不作重複性規定及雙重審核程序,體現簡政便民及政府一體之施政理念,促進地盡其利。
國產署表示,考量出租機關依本要點發給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僅供承租人作為依容許使用辦法向農業主管機關提出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之文件,最終得否設置農業設施,仍以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結果為準,為利公私有土地審查一致性,該署於112年6月20日修正發布本要點規定,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作農業設施使用之類別及許可使用細目,按租約約定用途,回歸容許使用辦法相關附表規定辦理,以為簡政便民,預計受惠農(漁)民10萬餘戶。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承租人倘有申請興建或補辦申請農業設施需要,仍須依租約約定,先向出租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後,再持向農業主管機關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以符租約約定。承租人倘欲瞭解本要點修正內容,可就近向土地所在地的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宛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