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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推薦作業,請鼓勵符合推薦條件之團體或人員踴躍推薦參加。
一、依據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及教育部113年4月17日臺教社(三)字第1132401343B號函辦理。
二、為獎勵社會教育推廣具有績效之優異團體及個人,教育部自64年開始,每年依據旨揭實施要點規定,選拔對社會教育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及個人,並舉行頒獎表揚活動。
三、查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相關規定如下:
(一)表揚對象:
1、團體:包括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企業。
2、個人:包括社會人士、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社會教育之個人。
(二)表揚事蹟:凡致力推展終身教育,培養民眾終身學習態度及習慣,建構學習社會,從事下列各類社會教育事務卓有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1、推廣社區教育,充實公民素養,促進公民社會之發展。
2、推廣童軍教育,參與社會服務活動,促進社會安和樂利。
3、推展高齡教育,充實高齡者活動內涵,創新高齡教育發展。
4、推廣家庭教育,促進家庭和諧,發揮家庭教育功能。
5、推動多元文化內涵,關注特定族群,提升教育優先對象之知能。
6、推行社會特殊教育,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自強。
7、推展環境或防災教育,宣導民眾愛護環境資源,建立資源永續利用觀念,提升國民生活品質。
8、捐資獎助終身學習及社教活動推廣,成立社教機構或充實其設施。
9、獎助終身學習活動推廣及社會教育專業人才培養或社會教育學術研究。
10、推行文史或語文教育,於文史或語文之推廣、利用、研究、創作、編纂或出版卓有貢獻者。
11、其他積極推廣品德教育、大眾科技教育、消費者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媒體素養教育、社會藝術教育及交通安全教育等卓有貢獻者。
四、各單位如有符合上開推薦條件之團體或人員,請將紙本推薦表及相關資料燒錄成光碟(含推薦表件電子檔及相片檔案),於113年6月28日(星期五)前送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辦理初審(以郵戳為憑,無則免報)
五、隨函檢附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推薦作業流程圖、推薦注意事項(含推薦表件)及海報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