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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組織犯罪 壓制黑幫氣焰 立法院於9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澈底斷絕犯罪組織人援、金援

日期:112-05-10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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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於111年12月1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9日通過上開修正草案,完成修法後,將更能有效打擊組織犯罪,遏止犯罪組織勢力擴張,展現政府檢肅暴力幫派,嚴懲組織犯罪之決心,以及信守強化社會安全體系之承諾。

組織犯罪具有眾暴寡、強凌弱之特性,危害社會甚大,邇來更有戕害人權之犯罪組織及共犯集團,招攬國人至國外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等案件,嚴重衝擊社會治安,更重創我國國際形象;日前亦有黑道幫派高調聚會,刻意壯大聲勢,公然挑戰公權力,引發民眾不安及社會不良觀感。法務部對此極為重視,積極推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修正,全面檢視法規範是否有不足之處,透過「加強規範密度」及「擴大沒收範圍」,以澈底剝奪組織犯罪之不法所得,強力抑制組織犯罪集團氣焰。

有關本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之重點,說明如下:

一、刪除強制工作相關規定,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
二、增訂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之行為處罰,最重可處有期徒刑3年,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以反制犯罪組織之氣焰,並周延公共安全之維護。
三、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招募 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以遏止犯罪組織勢力擴張。
四、擴大具公務員身分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之 行為,加重處罰之規定。
五、擴大沒收範圍,澈底斷絕不法犯罪誘因。
六、修正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以符合鼓勵自白及使訴訟程序儘速確定之刑事政策。
七、修正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以杜絕黑道參政。

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共同努力與全力支持,積極審議此修正草案,戮力完備打擊組織犯罪之法制。法務部所屬執法機關將持續秉持「強力瓦解、全面澈查、溯源斷根、除惡務盡」執法共識,全面查辦相關案件,主動向上溯源,務求清剿犯罪組織集團,絕不容許戕害國人之組織或黑道犯罪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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