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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6月判命戶政事務所核發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免印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及役別欄位的判決結果,經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9日判決,原判決廢棄,相關欄位均應記載。
內政部表示,「戶籍法」第52條立法意旨,國民身分證的項目及格式,全國應予劃一。自62年起,戶籍法即授權內政部訂定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以使全國統一。今循現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明定國民身分證應記載項目包括姓名等14項,均涉及個人身分的認定,也皆因應各界業務需要所定。本案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正是肯認主管機關應有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