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最高法院判決身分證應記載父母姓名 內政部:肯認全國劃一身分證公信力

日期:113-05-10
資料來源:內政部

:::

有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6月判命戶政事務所核發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免印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及役別欄位的判決結果,經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9日判決,原判決廢棄,相關欄位均應記載。

內政部表示,「戶籍法」第52條立法意旨,國民身分證的項目及格式,全國應予劃一。自62年起,戶籍法即授權內政部訂定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以使全國統一。今循現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明定國民身分證應記載項目包括姓名等14項,均涉及個人身分的認定,也皆因應各界業務需要所定。本案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正是肯認主管機關應有的作為。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