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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可享受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

日期:110-07-06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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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每位子女不超過100萬元者,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係指父母各自贈與子女價值100萬元之財物,如加上每年免稅額220萬元,則該名子女可受贈金額達640萬元。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係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於贈與財物超過免稅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欲利用此一合法節稅的方法主張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

如尚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廖美玉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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