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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加強報稅服務,自113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及其委託代理人,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2年度所得資料。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利用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所得資料:
一、自行查詢者: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12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查詢。但於112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之。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3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得以其合於前揭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於同年4月26日至5月31日以其電子憑證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用)、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及租賃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但依法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各式憑單及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予各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不予提供。
該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係來自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歸戶後的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的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