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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修正草案

日期:112-01-04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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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配合國家2050淨零轉型目標,鼓勵金融業協助企業朝永續減碳轉型,金管會已於111年12月8日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等單位共同公告「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以鼓勵金融業將資金導引至永續經濟活動。為利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參與永續經濟活動融資,爰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第2條及第4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利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配合政府減碳政策,放寬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所募集資金可運用範圍由現行重大公共建設、離岸風電建設及其他綠能產業建設,擴及於我國境內符合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之16項一般經濟活動及13項前瞻經濟活動。
二、    為確保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所募集之新臺幣金融債券之資金用途符合發行目的,增訂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就資金使用、控管情形等,建立相關評估查核等管理機制。
  金管會表示,本案法規鬆綁,預計可促進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對於永續及減碳轉型經濟活動之相關授信融資,進一步鼓勵企業進行減碳轉型,有助於達成減碳目標。此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第2條、第4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79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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